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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买卖优先权催告避风险

时间:2009-11-2 13:56:34 | 信息来源:
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二手船舶交易已十分常见。在进行此类交易时,二手船舶的买家要多加注意买卖船舶的权利有无瑕疵,不仅要注意船舶证书记载的抵押、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况,更需要注意购进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。 

      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而行的特性,使得在船舶所有权变更后,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其权利。而且船舶优先权具有秘而不宣的特性,使得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。这样二手船买方不能像调查船舶抵押权一样,通过查询登记机关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情况。 

      上述这些特点使得在二手船舶的买卖中,无辜善意的买方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地位,其可能购买一艘附有许多优先权的船舶,待买方将船舶顺利过户后,照样可能因为随船所附优先权的原因而被扣押、甚至拍卖,给买家造成巨大损失。 

      为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》对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的程序进行了规定,依该法第124条及第125条的规定,船舶优先权的催告期间为60日,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,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,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;不主张权利的,应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。可见,通过催告程序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。 

      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:(一)申请;(二)优先权催告;(三)申请除权判决并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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